书面申请改名
今年9月4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慈城派出所来了一名中年女子,此人名叫徐美(化名)。徐美以书面形式,提交了一份改名申请。改名字照理说也不算什么大事,可是徐美的这份申请却让办事人员挺犯难,徐美的改名理由是:志愿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无数次举报侵犯公民人身和国家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违法行为,遭到打击报复,被跟踪迫害。而她要改的名字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学雷锋!
经过审查,当地公安机关认为,徐美要求将自己姓名变更为“学雷锋”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相关的规定,故于9月6日作出不予更改决定,并于9月7日把该决定告知了徐美。
改不成,法庭见
这下,徐美不乐意了。一周后的9月14日,她向江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作出的不予更改决定。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即“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因为徐美要求变更姓名的依据,不符合以上可以变更姓名的规定,且其提出的理由也不充分。因此,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徐美的诉讼请求。记者 周琼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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