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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设施
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多幢房屋的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专属单幢房屋的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房屋的费用,由该单元房屋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房屋的费用,由该楼层房屋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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