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叶女士问:她与陈某于2007年7月相识,同年底,她购置了房子。在房子装修时,陈某出了2万元,其余皆由叶女士承担。次年5月两人正式结婚。上月,两人决定离婚。陈某提出,该房子升值部分属婚后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要求叶女士支付升值部分的50%共15万元。
[说法]根据现行法律,叶女士婚前所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处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叶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那么房子的升值收益就应当属于叶女士,陈某无权索要。
这套房子的增值收益虽然不予分割,但陈某当初所支付的装修费和几年来所还的房贷部分,应适当予以返还。(张水萍)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