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宁海人童某买了一辆摩托车。年底时,童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摩托销售公司的职员,因国家出台家电下乡政策,童某所买摩托车可获得部分款项的返还。但要返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卡,到其指示的ATM机上进行操作。
就在这时,童某的朋友陈某正好来找他,听到此事,也信以为真。两人找到ATM机,童某借用陈某的银行卡,按照对方电话的要求进行了操作。谁知不但没见款项返还,卡里的钱反被转走了12000余元。
两人这才明白遇上了骗子,随即到派出所报案。
由于童某借用陈某的银行卡,导致卡中的钱款被转走,为此,两人产生了争执。最后,童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陈某12000余元,朋友因此变成了债主。
此后,陈某多次向童某催讨欠款,但童某一直未归还。为此,陈某将童某告上宁海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某借用陈某的银行卡,应附有妥善保管及在陈某授权下合理使用的义务。如今,陈某卡内钱款被转走,童某应负一定责任。现童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自愿承担该笔损失,法院予以认可。法院最终判决童某支付陈某欠款12000余元。(金 萍)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