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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住宅验收新规1月起试行 将重点验收14项内容

样板房将成质量验收参照标准 约定交房日期后60日内不得拆除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07日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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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楼盘不准交付。对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进行验收的行为,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同时,按照规定,在楼盘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比例的户(套)数,对精装修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复核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应终止验收,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作为方便事后追责的措施之一,规定要求,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每幢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装修单位)名称的铭牌。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是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维修义务;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则承担相应施工、材料、产品的质量责任。

而成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装修平面图,水、电(包括智能、弱电)及管网布置图。

记者 程旭辉 文/摄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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