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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生子引纠纷 前夫称儿子不是亲生拒付抚养费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08日 09:1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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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婚姻存续期间

  人工授精生子权益等同亲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在法律上来说,就等同于双方的亲生婚生子。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丈夫对孩子也有抚养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工授精一事不知情,又当如何?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夫的精子而生者,应认为是婚生子女,由第三人的精子而生的子女,则应分别对待:

  1.经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

  2.未经夫的同意而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夫可提起否认之诉。在此情形下,妻的行为不构成通奸,且子女与精子提供者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建议,为确保婚姻双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双方同意的书面证据,以防万一。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