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宁波已出台《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将通过对医院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浮动付费,促使医院以更好的技术服务、更合理的费用为病人治病。
之前实行的医保结算办法,在控制医疗费用有效性、医疗费总额方面有所不足。新出台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先不足方面进行调整,对参保职工和居民看病而言,不影响个人日常使用医保卡,没有直接的变化。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得分解门诊和住院人次,不得拒收、推诿病人。另外,医院在选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时,要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员或直系亲属签名同意。
全市各医疗定点机构都适用新办法,其中市区医院,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分别于去年5月1日和9月1日开始,而各县(市)区医院,职工和居民医保最迟必须在今年5月1日和9月1日实行。(记者 罗湘波 通讯员 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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