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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出台 将于2月5日起施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1日 10:2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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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出台

加气站不得擅自限制或停止供气

又讯 加气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限制或停止供气。笔者昨天从市城管局获悉,《宁波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月5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因气源调度、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限制或停止供气的,应当先按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

根据《办法》,市城管局是全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气站的行业管理。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加气站的建设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加气,并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加气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要持证上岗。

该办法指出,因突发情况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公告,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用气,满足城市居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气站不得为用气车辆加气:气瓶钢印、检验标志不清、无法判断的,或者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与充装气体类型不一致的;气瓶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新气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的安全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或气瓶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用气车辆的气瓶、燃气系统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的;私自改装的天然气汽车。

《办法》还规定,用气车辆进站加气时要遵守规定,如严禁抽烟、使用明火、使用手机等;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驾乘人员在指定的安全区域等候;严禁自行操作,给车辆加气。(记者曹爱方 通讯员刘拥军)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