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住宅装修中
严禁九类装修行为
经修订、于2008年2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其实已经对野蛮装修行为作出了约束。其中,有九类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装修行为,被明令禁止。
这九类行为,分别是:(一)违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二)违法拆除承重墙体或者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三)违法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四)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五)在楼面板上超过设计标准砌墙;(六)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七)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八)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九)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
按照规定,如果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上述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这些行为造成整幢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赔偿款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与加固。
如果没有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对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处2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1000元罚款。
此外,在2009年10月,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地坪标高监管确保房屋安全的通知》。按照该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开挖室内地坪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变相提高房屋层高和容积率,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如果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实需要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在开挖室内地坪前,必须征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由原房屋设计单位出具技术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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