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房客在出租房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房主不但不想办法制止,反倒乐享其成,不但收取高房租,还帮租客疏通关系,收取好处费。近日,该房主被鄞州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王某,小学文化,1963年生,鄞州人。
2011年10月,王某将自己位于鄞州五乡的两间房子租给鲍某、李某夫妇开设浴室,租期为一年。一年的租金不菲,达9万元,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浴室开业之前,鲍某就找王某商量,要把其中一间大房子作为“高档浴室”来经营,找一些女子从事卖淫活动。
面对这个情况,王某不但没有反对,还答应对方帮忙疏通关系,为浴室办理有关手续,之后还收取了鲍某25000元的好处费。另外,王某还对外声称自己有浴室的股份,以本地人的身份为浴室撑腰。
“高档浴室”开业后“生意”很火,不到半年时间,鲍某和李某就非法获利20万余元。去年3月,公安机关对浴场进行检查,接着将鲍某、李某和王某抓获。
近日,鄞州法院审理该案,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鲍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没收3人的违法所得。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延伸阅读
“盯梢”房客是房主的义务
采访中,法官告诉记者,公安部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确立了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该责任要求出租人在出租房屋之前,要对房客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要及时报警。出租人若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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