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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容留卖淫 房东帮忙张罗 鄞州一私营业主被判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5日 08:2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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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鄞州法院披露一起容留卖淫案:鄞州区一名私营业主,因明知房客开设浴场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将房屋租赁给其使用,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论处。

这案件也为其他房屋出租的房东敲响了警钟。

应某在鄞州区五乡镇有2套房子。2011年下半年,来自台州仙居的鲍某和李某夫妇向他租下了这2套房子,做浴室生意。

不料,没过多久,鲍某夫妇将其中一间定位为高档浴室,招揽卖淫女子卖淫。鲍某说,“转行”之前,他还跟应某商量过此事,应某表示,只要他出钱,搞对外关系就包在自己身上。

从2011年10月开始,鲍某夫妇在其中一处浴室内先后容留10多名女子卖淫,卖淫次数达数千次,以每次45~50元不等从中进行提成,非法获利20万余元。

而应某从鲍某夫妇处收取卖淫场所租金4.5万元,并获取“对外关系费”共计2.5万元。

去年7月和10月,鲍某夫妇及应某因此在鄞州法院受审。

鄞州法院认为,鲍某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需要着重阐明的是对应某的定罪和量刑。

应某明知鲍某夫妇开设浴场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将房屋租赁给其使用,而且帮助鲍某处理“对外关系”,属于共犯,也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因为他的行为仅起辅助作用,可对其认定为从犯。

因此鄞州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鲍某夫妇7年和6年有期徒刑,判处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此外还并处5万元到3万元不等罚金。

■延伸阅读

法官说,认定房东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看他是否明知承租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如果房东明知还提供场所,尤其是收取的房租偏高时,可以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如果房东不知情,当然不为罪,或者房东虽知道承租者从事卖淫活动,但卖淫场所并不在出租房内的,也不能认定出租者构成容留卖淫罪。

有人曾提出,房东无权盯梢房客,因为两者是平等主体,监督的义务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行使。这种看法是比较狭隘的,因为治理和监督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公民共同完成,保障出租房内活动的合法性是房东法律上的义务。

记者胡珊通讯员苏家成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