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明知房客开设浴场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房东仍将房屋租赁给其使用,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最后,房东与房客一起被鄞州区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王某,50岁,鄞州区人。2011年10月,王某将自己位于鄞州区五乡镇的两处房子租给鲍某、李某夫妇开设浴室。王某明知鲍某、李某夫妇在浴室内容留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并为该浴场办理了有关手续。
据悉,鲍某、李某夫妇在其中一处浴室内先后容留十余名女子卖淫,累计数千余次。鲍某、李某夫妇以45-50元/次不等从中提成,非法获利20万余元。王某则从鲍某、李某处收取卖淫场所租金45000元人民币,并获取“对外关系费”25000元。
不久前,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鲍某、李某夫妇和王某提起公诉。
日前,鄞州法院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犯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鲍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没收三人的违法所得。(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苏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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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内活动的合法性。在出租房屋之前,房主要对房客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要及时报警。出租人若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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