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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警告处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6日 13:5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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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司法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西周镇社区矫正人员石某给予书面警告处罚,这是我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

石某于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刑后由西周司法所入矫监管。去年9月开始,石某连续两月未到该所报到,该所也无法联系到本人。随后,司法所多次联系石某监护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最终找到了石某。为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矫正纪律,该所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县司法局对石某给予警告处罚,县司法局审核后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经过教育与惩罚,石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是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是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是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对于三次警告以上的缓刑、假释人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将进行收监处理。

近年来,为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西周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从多方面规范执法工作程序。一是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强化日常培训与教育,加强与监护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联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行为。二是规范日常监管。强化风险评估、个案教育、心理矫正等环节,推开分类教育,做到因人施教。三是深化社区服务。积极落实公益劳动制度,规定每人每月公益劳动时间累积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四是重视帮扶解困。通过就业介绍、经济补助、民政救助等形式为失业或未成年矫正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截至去年12月底,西周镇共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51名,依法解矫13名,无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通讯员 方优红 郑春芳)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