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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被占 业主状告邻居 单个业主有无起诉资格?

法官:侵占小区绿地行为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7日 07:5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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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300多万元买的小区别墅,谁知邻居竟将公共绿地变成“私家庭院”,宁海的陈女士无法接受,将对方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近日,宁海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 

2011年10月,陈女士在宁海某小区购买了一幢别墅。 

去年,当她准备入住时却发现,她所在的房屋西边一块草坪,竟被隔壁邻居王先生围墙圈进了大半,成了对方的“私家庭院”了。 

之后,陈女士多次找到王先生并找小区物业,要求恢复公共绿地,但都被拒绝。 

为此,去年10月,陈女士将王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按规划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庭审中,陈女士出具了规划审批的平面图,称她购买了小区的商品房,开发商理应交付与规划图纸完全一致的房产及周边相应的绿化、空地等环境,否则该处商品房的价值将严重受损,直接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则辩称,这是业主之间的纠纷,不应该将他们列为被告。而且陈女士购买别墅时,围墙就已经存在,但她交付时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开发商还指出:“其实,你不也一样在围墙另一边的公共绿地上种菜、砌地砖,和王先生有什么区别?” 

王先生则对陈女士起诉的资格提出了异议。“陈女士作为单一业主不能提起诉讼,应该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况且,我砌围墙对小区的整体绿化及环境没有影响,也没有主张所围绿化的所有权,没有对她的权利构成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王某在公共绿地上砌围墙,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 

单个业主到底能不能对其他业主的侵占公共绿地行为起诉,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理原则,既然公共绿地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那么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就等于是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 

宁海法院认为,陈女士要求恢复绿地原状,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驳回了她对开发商的起诉。

记者胡珊通讯员金萍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