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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房屋出租将征"租赁税" 地税部门:宁波已施行多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22日 07:2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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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多个城市将按房租的一定比例征收“房屋租赁税”,这一消息令许多租房客担心房租可能上涨,经济负担会加重。

记者从宁波地税部门了解到,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性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畴,一直都要缴税。而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这一做法也已施行多年,且目前尚无新规,因此谈不上推高租金。

“房屋租赁税”

一说不准确

宁波地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网传“房屋租赁税开征”是对相关缴税规定的误读,因为并不存在这一税种。

那么,在宁波,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税吗?虽无“房屋租赁税”这一税种,但房屋租赁确实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多项税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上述税金的缴纳人为房屋出租方。具体到税金计算,其中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万元(目前国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征营业税,税率为1.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1%—7%不等;教育附加为营业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

除了以上税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需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为4%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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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