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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 各县(市)也将进行调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22日 09:2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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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前,市政府发文,从今年1月起,我市将按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上调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其中10区统一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

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和9.7元三档。其中,宁波市10区行政区域内(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2元。

《通知》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实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部分社保基数也随之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从下月起,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变动。记者了解到,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市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将调整至1470元,其它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务必做好相应调整,尤其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

加班工资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没签订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且符合上述情形的,都适用这个新标准。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企业,对机关、事业单位等同样有约束力。

根据规定,有三项内容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三类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标准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留住员工,激发员工积极性。

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不要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

记者 樊卓婧 通讯员 任社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