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 消费券过期作废,不合理
“提货券相当于有价赠券,是先付款后提货的一种预付式消费,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商家,‘过期作废’是没有道理的。”宁波市消费者协议保护委员会的周副秘书长告诉记者,由于这种提货券使用期限过长会给商家对账等方面带来不便,所以很多商家为图方便,经常在券上写上有效期限。
“但是,国家对于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以及管理早就作过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记名消费卡不能设有效期限,而无记名消费卡的有限期则不能低于3年。这也就意味着,商家自行标上的有限期如有与之相悖的,可视作完全无效。所谓的‘过期作废’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周副秘书长表示,即使是超出法律规定的年限,这预付式消费卡也不能作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种消费卡里钱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但由于消费者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可能需要承担20%的违约费用。
“这几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关于提货券或消费卡等方面的投诉还是很多的。如果其他消费者碰到像周女士这种情况,也可以及时向我们消保委进行投诉。”
记者 朱志莹 实习生 龚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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