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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作业的船员不愿干了 跳到其他船回国后讨工资

反遭渔业公司索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05日 07:4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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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之后,他们为讨要工资申请仲裁

4人回到宁波,就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只领取了64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均未发放,要求渔业公司补足应得工资款。

渔业公司表示,当时合同中约定:4人上船后,每半年发6000元,在船舶到港后再按实际工作时间补发报酬。由于捕捞船上每个岗位都只有一个人,没有替补,4人的擅自离开导致捕捞船不能正常作业,目前还在秘鲁处于半停工状态。4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解除合同,而且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他们不仅无权要求工资,更应当赔偿损失。

4人辩称,因船长延迟发放生活费,他们可以自动解除合同。渔业公司就此说明,4人因为工作辛苦与船长发生争执,船长劝导无效后决定暂时不发生活费,在争执过后就将生活费给他们,只延误了3天。

去年12月25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渔业公司应向4人支付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7月4日期间以及2012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

船员与渔业公司均有过错,法院调解

渔业公司不服仲裁,今年1月8日向江北法院起诉。渔业公司指出,4人的跳船离开,给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捕捞船还未返航,具体金额无法统计。4人出海前以及在船上工作期间,船东为他们支出了各类费用。还有他们在“宁泰冷1号”以及“永翔8号”船上产生的伙食费和船费近9万元,也是由船东支付的。4人应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细查案情后,认为船员与渔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各自的过错。船员离船,肯定会给渔业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无论船员违约与否,渔业公司无权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了能让劳动者尽早拿到工资,渔业公司也避免部分损失,法院建议双方调解,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渔业公司向金利、建军、国权3人各支付工资16000元,向万森支付工资17000元,渔业公司撤诉,不另行对4人追究赔偿责任。

记者 胡菲 实习生 王维薇 通讯员 诸葛宁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