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凌晨3点多,在宁海与三门县交界处,314国道铺里路路段,已经骑了2天自行车的谢某被三门珠岙派出所的民警发现。
夜色中,一个中年男子骑着一辆女式自行车,身上的衣服都湿透了,车架后面,还驮着一个大大的旅行包,民警觉得很可疑,就把谢某拦了下来。
带回所里问他的身份,谢某一会儿说他叫“高大正”,一会儿又说叫“李福全”。说了好几个姓名,都是假的。
最后,民警在他随身携带的U盘里发现了一个文件夹,里面都是密密麻麻的数字,上面标注着“姚江水文站检测数据”。
“这是什么,我看不懂,你解释下。”民警说。
谢某原本端着水杯的手,不停地抖起来,水洒在了衣服上。沉默了一会,他说“我姓谢,谢谢的‘谢’。”
“我杀人了,我是姚江水文站站长。”
庭审焦点
逃亡路上说出事实,到底算不算自首?
昨天,郑某的家人向谢某提出了8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谢某表示,他虽然很歉意,但家庭条件一般,恐怕没有能力全额赔偿。
主诉检察官说,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单位对谢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一个鉴定,结论显示,谢某有偏执型人格障碍,但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考虑到谢某在警方还未发布通缉令前,向警方交代了整个犯罪经过,因此具有自首情节。但同时也希望法庭注意到,谢某在杀人后,做了一系列的掩盖现场和潜逃的准备,而且是被警方控制后,才做出交代,因此他的自首质量并不高,能否从轻,希望法庭酌情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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