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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致伤获赔7万元

消保部门提醒:最近雨天湿滑,购物安全隐患增加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08日 07:5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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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老人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致伤,商家在提供安全购物环境方面存在缺陷,而老人的家属也未尽到陪护义务。经象山石浦消保分会调解,最终商家补偿消费者7万元。昨日,消保部门提醒,近日,新一轮雨雪阴湿天气再度来袭,购物环境安全隐患进一步增加。市民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商家则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家住石浦的许大伯已年逾80,去年的一天,他在当地一家商场购物时,在二楼台阶处不慎摔倒致左耻骨骨折、左股骨颈骨折,目前左髋关节活动功能明显受限,功能丧失达75%,经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

许大伯的儿子许先生认为商场台阶设置不合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求该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款194213.77元。

消保分会接到投诉后,赴实地调查。经查看,该商场二楼事发现场生活用品区域由两级台阶上下衔接,并且商品货架摆放离台阶太近,虽然台阶上有提示消费者“上下台阶,谨防滑倒”,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稍不留神仍易造成意外。

商场负责人表示,商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应该就责任进行划分。商场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商场一楼工作人员曾提醒过许大伯不要独自上楼;其次,在商场购物时家属也在现场,未尽到陪护义务;再次,商场台阶上均贴有警示语。   

石浦消保分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作为营利性单位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对于该商场内台阶设置及货架摆放存在缺陷,导致许大伯滑倒致残的事实,理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许大伯自身在购物时疏于观察与防范,并且其家人也未尽到陪护义务,均有一定的过错。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就有关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场一次性补偿许大伯7万元。(张燕 吕晓琼)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