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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从幕后到庭前 与普通人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19日 07:4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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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保护弱者权益

2001年,陈女士与朱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0年3月朱先生以陈女士“性格古怪”、“动辄辱骂朱先生”等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陈女士未分得任何财产,只身回娘家。

陈女士亲属向法院提出,陈女士自2008年开始精神异样,对协议离婚一事,其是否有行为能力提出质疑,并于2011年10月委托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以明确其有无精神疾病及对离婚的行为能力。

据调查,陈女士在结婚时精神正常,于2009年3月12日因“胡语、猜疑,行为异常等”曾去某精神病医院门诊,诊断结论:“精神分裂症,予抗精神病治疗”。因被鉴定人不肯服药,病情一直未好转。

经鉴定,陈女士存在严重的幻觉、妄想,且经常有幻听,对离婚一事表示无所谓,对以后的生活保障也丝毫不认为存在问题,确系精神分裂症患者。

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主任汪志良分析: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对事物缺乏实质性的辨别能力,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本案而言,被鉴定人在其丈夫的打骂、虐待下,经法院调解同意与丈夫协议离婚,并且放弃了所有财产,丝毫没有意识到今后已经没有生活保障了。而法官在办案中忽视了其存在精神病史,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不能正确理解离婚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经鉴定对其离婚一事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陈女士家属据此起诉,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该鉴定意见,按照陈女士家属要求判决朱先生承担陈女士以后的生活费用,维护了该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