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小李被宁波某公司聘为总经理助理,约定年薪10万。干了一年,公司将原本要发给他的4万元扣下,理由是年终考核不合格。
小李承认当年考核不合格,可他认为这跟扣发工资是两码事,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年薪10万,每月5000元,剩余部分年底结算,但并没有明确年薪跟考核有关。
公司解释,许诺给他的10万元年薪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另一部分是年终考核工资,也就是常说的奖金,公司称已口头向小李告知该项规定,鉴于小李的业绩,公司对其做出扣发奖金的决定。
合同上写着10万年薪为工资,可公司称其中的4万元是奖金,双方协商未果。今年年初,已辞职的小李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没有证据支持公司的主张,且小李离职一事公司负有责任,为此,公司需支付拖欠的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8万元。
法官点评:用工双方在处理薪酬问题时很容易出现分歧,劳动合同无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然而,一些用工单位存在的模糊合同使得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小李的案子中,虽然合同中对工资的发放形式写得很清楚,但年底4万元薪酬的性质只字未提,仅用工资笼统表示。
案发后,公司方面一再强调曾经将此规定以口头形式告知小李,但由于没有证据,最终不被法院支持。回顾我区历年来的劳资纠纷案例,合同模糊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倘若一开始就能把核心问题写清楚,就不会有这么多烦心事。
记者严雷 通讯员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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