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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奶粉过期仍购买,能否获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12日 11:0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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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卖给消费者过期食品,消费者就有权获取赔偿。”近日,家住石浦的郑先生在某母婴用品店买到了过期的婴儿奶粉,向商家提出了“一赔十”的赔偿要求。但母婴用品店认为,他们销售过期婴儿奶粉不是故意的,不能赔这么多。

据了解,郑先生购买婴儿奶粉是作为礼品送朋友,当时,他买了四盒。收到礼品的的朋友打开奶粉包装后发现,这些奶粉均过了保质期一天。得知送人的礼品是过期产品后,郑先生十分生气,便叫其家人再去购买四盒该批奶粉。随后,他带着两张共500元的购物小票和奶粉与商家交涉。

接到投诉后,石浦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对该批奶粉进行了调查。郑先生购买的这批婴儿奶粉外包装上只标注了生产日期,而包装袋上却标注了保质期为12个月。按销售日期计算,郑先生购买时,该奶粉确实已过期一天。

母婴用品店解释说,商店只关注了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厂家告知的该产品18至24个月保质期,没想到内包装的保质期为12个月,对于销售此过期奶粉并非故意为之。而且由于及时发现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希望郑先生谅解。同时,该店提出回收郑先生购买的八盒该类奶粉,并赠送一罐价值300余元的罐装奶粉。

对于商家提出补偿一罐奶粉的处理方式,郑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奶粉的质量关系到婴儿的身体健康,商家销售此类不合格产品后果很严重,所以必须按“一赔十”进行赔偿,也就是5000元。

商家是不是得赔偿5000元呢?据石浦消保分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消费者明知奶粉存在过期现象,仍继续购买并索赔,存在不正当消费行为。也就是说,郑先生的第二次购买行为为不正当消费行为。

对此,消保分会工作人员作出调解意见,支持郑先生的第一次200余元的消费维权,由店家一次性补偿给郑先生1500元。(

记者 金旭 通讯员 吕晓琼)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