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茅台”等白酒
从2010年5月开始,龚某伙同他人在宁波销售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国窖”等品牌白酒。龚某冒名“李子健”联系酒店推销假冒白酒共计40余万元。案发后,执法部门又在龚某的仓库及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价值40多万元的假酒。
海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海曙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翅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8日,被告人胡某从他人处多次购入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浸泡、加工的鸡翅,在明知该鸡翅是用过氧化氢浸泡加工的情况下,仍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菜市场其经营的熟食店内予以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慈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用工业松香煺猪毛
2012年1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后徐村暂住房内生产加工猪头肉,并雇用被告人刘某一起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王某、刘某使用高温融化的工业松香给猪头煺毛,后由王某将加工后的猪头肉售卖给他人食用。
宁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宁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9万元。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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