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合作商海外抢注商标
今年3月,王某听说在鄞州一家工业园区内,有人“仿冒”他的“taiji”注册商标,生产类似的电器产品。到了实地一查,果然如此,这让王某十分窝火。
他赶紧带上自己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鄞州警方报了警。
鄞州警方随后在现场查扣了标有“taiji”字样的二十余万件照明产品,并向在场的生产负责人了解情况。不过,这家企业竟也拿出了一份商标注册材料。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生产负责人应某向警方解释,自己只是得到海外公司的授权,进行贴牌生产,所有的产品全部销往海外。随即,应某从公司财务科那里调出的“taiji”品牌生产授权书、外商订货合同及“taiji”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警方发现,这家海外公司竟然就是泰吉曾经合作过的列密特。
原来,早在2011年1月,也就是列密特与泰吉谈代理权事宜失败之时,列密特就已经从欧盟商标管理局取得了“tai-ji”这个商标的注册权证书。这意味着,“taiji”在欧盟市场27国的主人是列密特。而其注册之前,并没有与泰吉进行过任何沟通。
从那天起,列密特的订单就转向了位于中国的另几家OEM(贴牌生产)代工厂,而鄞州警方所查扣的应某的企业就是其中一家。
警方说法
是否“恶意”抢注难下定论
一个是国内注册,一个是欧盟许可,到底“taiji”商标该由谁做主?
记者从鄞州警方了解到,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现行的《商标法》保护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而如果一家纯外贸加工企业在获得了外商许可之后,生产代工授权产品的行为则称不上“侵权”。在本案中,未发现应某公司存在国内销售产品的任何依据,其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外商在宁波的一个封闭性加工车间而已。
列密特公司正是利用了“taiji”商标只在国内注册的空子,抢先在欧盟商标注册局注册,然后再将商标使用授权书授予宁波的应某。
那么,列密特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呢?警方表示,对于一些具有全球知名度的大企业来说,胜诉的可能性还大一些。可对泰吉来说,那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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