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是“知识产权宣传周”,昨天下午,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宁波市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情况,并公布了2012年宁波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如:原告香港美心公司系“美心”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于2011年2月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宁波中院经审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地域性原则并考虑新美心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有近20年的历史,“新美心”这一字号在浙江尤其是宁波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历史因素,判决浙江新美心公司、舟山新美心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字样;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上、产品外包装上及在其经营网站上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了原告要求新美心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新美心”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
此案备受关注,其处理结果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新美心公司已使用其自有商标“绿姿”并将其作为店招使用。
□记者 黄金 胡菲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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