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
另外,高新区对其他户房分离(户籍、房产、实际居住地不一致)需在该区小学教育服务区就学的儿童,作了这样的录取顺序规定:
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报名前已有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的前提下,按下面录取顺序:(A)父(母)户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B)父(母)在高新区工作;(C)父(母)在高新区外工作。
哪些情况不视作服务区学生
以下几类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市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另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2)因住房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学龄儿童,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以及安置房尚未交付的;
(3)户籍挂靠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4)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服务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
此外,海曙区还规定,户口不在海曙区但其父母在海曙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的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人为造成户房分离的学龄儿童;户籍和房产均在海曙区,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安排到房产所在地小学就读的,也列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入读的对象。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