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底,本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同业交流群得知消息,1月初被租走的一辆车有可能被租车人擅自典当,遂向慈溪观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通过监控确认后及时扣住了车辆。本以为出示合法手续文件就能尽快拿回车的租赁公司,却不想由此走上了一条曲折的追讨车辆之路。
租车人擅自典当租来车辆
记者昨日前往租赁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老板吴先生回忆,今年1月2日,马某以公司用车名义租走一辆丰田锐志车,并签了半年的租约。租赁期间,公司按照规程,依靠GPS定位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
“3月29日,我们在同业群里得知马某将之前向另一家公司租的一辆本田车暗自抵押给典当行的消息后,就赶忙联系他,但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吴先生说,从GPS监控中发现,马某租走的那辆丰田锐志车,前一天还在正常行驶,隔天就泊在观城一公寓地下车库。
次日,经过现场确认车辆型号后,吴先生就报了警。通过物业监控,派出所认定所停的车属于慈溪一家典当行业主,之后就将车扣到了观城派出所。
“善意取得”堵了取车路
做生意的5年间,吴先生也曾遇到过类似的事件,所以就按以往处理的方式,带齐车辆相关手续证明和租赁证件,接到派出所通知后,于4月1日去派出所取车。可这次,却遇到了“善意取得”定论的麻烦。
“我们对车辆拥有明确的合法性,可派出所却回复我,需要证实车辆是否为我们公司所有,并在隔天要求我们和典当行沟通一下车子的归属。”吴先生认为,车子虽是马某擅自当给典当行的,但确是我们公司合法经营的车子,就归属问题无需和典当行交谈。
之后,吴先生多次前往派出所要说法,却一直被典当行是“善意取得”车子的理由挡回。营运车辆每日运行开支比较大。他大概计算了一下,按照这辆车一个月7500元的租金,一天损失大约是250元。如今车辆已经被扣40天,损失已有万元。
车子作为涉案车辆被移交扣留
取车路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不过上周,马某因另一起案件被段塘派出所抓获,而车子也从观城移交到段塘。
吴先生此后又去了段塘派出所,想取回车子。派出所民警表示,车子被扣留是有法律依据的,执意要提车也批不出手续。目前,这辆车作为涉案车辆,在征案阶段是需要作为证据扣留的。等法院有判决后,再将车辆还给判给方。
吴先生纳闷了,虽然车子是在典当方的车库里找到的,但相关文件能证明自己就是车主,怎么就不能名正言顺地取回来呢?
为此,他还特地查询了相关法规:“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可以暂扣赃物、犯罪工具、物证。但《刑事诉讼法》、《公安条例》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律师意见
此案中典当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那么本案中,观城派出所对于车子是典当行“善意取得”的解释是否合法?车子作为涉案车辆被移交后,是否有法可依被扣押?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童哲律师对此解释: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在善意地、支付合理对价的前提下占用该财产,那么即使出让人无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是善意的,受让人为不知情并且没有重大过错;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此案中典当行应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为机动车辆有别于普通的动产,属于类不动产,依法需要登记所有权。车辆上又有车牌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一般来说典当行应有此常识,一查便知该车辆的所有权情况。除非承租人伪造了行驶证及车牌,又将车架号、发动机号涂抹变更,使普通人难以识别。如果不存在上述难以辨别的情况,且典当行也没有将该车的所有权重新登记在它名下,那么典当行的受让行为显然就不属于善意。对派出所而言,也是一查便知车辆所有人是租赁公司。”
不过,涉案人马某因另一个案件被抓获。车子作为涉案车辆被移交至段塘派出所,那么派出所是否有权依法扣留车辆,直到法院判决后为止?租赁公司应在这期间如何维权?
童哲律师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另一案件中马某涉嫌犯罪的行为与该车辆是否有直接关联。如果另一案件并非涉及该车辆肇事或在该车内行凶,那么对该车的调查时间应该很短,拍摄的相应照片也可以作为犯罪证据,车辆应及时返还所有权人,长时间扣押没有必要。派出所应该凭权利证明返还该车辆给登记的所有权人,否则机动车辆登记制度就没有意义了。至于是否善意取得,不应由派出所去认定,如果典当行对车辆所有权有异议,可另行起诉租赁公司,由法院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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