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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在高速公路扎车胎行窃被判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18日 07:4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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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盗窃案,谭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被判刑。

  涉案的5名被告人均为外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条件较差。为赚快钱,5人想出了一个“生财之道”:在深夜将锋利的铁块放到高速公路的超车道上让车子爆胎,趁车主靠边停车换胎时,进入车里实施盗窃。

  去年3月21日晚上11点半,谭某按计划将锋利的铁块放在余姚市陆埠镇杭甬高速公路上,过路司机刘某的轿车不幸“中招”。正如事先所预料的,刘某不得不靠边停车换胎,谭某便乘机潜入刘某车内,窃得一只包,内有人民币17000余元。谭某大喜,觉得钱来得易如反掌,认定这是一条发财“捷径”,自此放心大胆地与其同伙实施起他们的计划来。

  同年4月17日晚上11点多,蒙某等三人来到杭甬高速公路另一路段,采用与谭某相同的手段致使另一司机的轿车爆胎。同样,趁其换胎之际,窃得价值人民币3352元的24K黄金戒指1枚及现金2400元。

  就这样,5个人如法炮制,或单独、或结伙,在不到3个月时间里,在高速公路上连续作案7起,窃得首饰、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手机等财物及现金共计45000余元。

  在此案庭审时,被告人之一谭某称,自己与同伙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推理和假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采用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放置锋利铁块致过往车辆爆胎的手段,迫使被爆胎车辆停车,后趁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车内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判决5名被告人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属于“危险犯”,就是说,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如醉驾行为,法律规定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g/100ml,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要求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结果。

  本案中,谭某等人在夜间潜入高速公路,通过在超车道上放置锋利铁片的手段实施盗窃,该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随时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翻车、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到不特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贺磊 李丹旦刘世宇)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