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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元车费挥拳打人 赔了15000元还要追究刑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6月03日 11:1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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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李平) 冲动是魔鬼,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近日,在市检察院审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为少付5元乘车费将骑人力客运三轮车的郑某打伤,结果赔偿了15000元,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深刻。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12月26日晚上7点左右,徐某和朋友两人在市区健康路乘坐了郑某的三轮车,前往子陵路。上车不久徐某发现身上没带烟,便嘱咐郑某找个小店停一停,买好烟继续前行。因为双方事前没有商量车价,到达目的地后,郑某开口要10元钱,而徐某觉得10来分钟路程给5元钱足够了,顺手递给了郑某5元钱。“中途还停车了,要加点钱。”郑某要求补齐差价,否则不能走人。

  双方争论了起来,不少路人纷纷扭头观看。这让徐某觉得很没面子,压低嗓音重复着让郑某赶紧离开。而郑某认为自己有理,拉着徐某衣服要钱。徐某见状上了火,挥起拳头朝郑某打了过去,拳头不偏不倚落在郑某嘴上。之后,徐某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突如其来的拳头让郑某始料未及,嘴巴开始隐隐作痛,猛然发现,上门牙被打掉了两颗。

  郑某捂着嘴巴想追上徐某,可两人已没了踪影。事后,郑某报了警,希望警方能为自己讨个说法。经鉴定,郑某口腔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徐某与郑某达成赔偿经济损失1500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已取得郑某的谅解。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将该案公诉至法院。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