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备搬迁,要求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新厂上班,不同意者一律解聘。林师傅觉得新厂太远,不愿继续上班。在收到厂方的解聘通知后,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后,公司也将纠纷诉到了法院———
[案情]
象山县晓塘乡的林师傅今年50岁,2000年5月他就到当地某配件公司的晓塘乡分厂工作,当了一名车床工,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虽然辛苦,但公司离家里比较近,林师傅已经习惯每天的上班节奏。
2012年7月,晓塘乡分厂要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总公司,两地车程有40多分钟。
配件公司以书面通知和车间主任打电话的方式,把晓塘乡分厂即将搬迁的情况告诉了职工,要求所有职工到总公司上班,同时,重新签订变更工作场所后的劳动合同,不同意的一律解聘。
林师傅不愿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仍然像过去一样每天到晓塘乡分厂上下班。配件公司多次劝说林师傅去总公司上班,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林师傅的拒绝。去年8月21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8月27日起与其解除正式劳动合同。
林师傅对公司的处理结果非常不满,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配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于今年底作出仲裁裁决,认定配件公司应支付林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万元。
配件公司不服这一仲裁裁决,认为其不需要向林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某配件公司晓塘乡分厂整体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工作场所发生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之间原先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工作场所变更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配件公司解除与林师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林师傅已在该厂工作13年,所以,按林师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应支付其13个月的补偿金,共计2.7万元。(王 婕 柳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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