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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6月15日 09: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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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先生因与同村华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后经慈溪法院范市人民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华某支付李先生货款25万余元。

但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支付义务,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某提出经济困难,要求减少执行至22万元,案外人施某愿对此提供担保。经法院调解,李先生表示,如果华某当场支付8万元,在2013年3月前支付7万元,2013年底支付7万元,愿意放弃其余款项。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但华某除当场支付了第一期8万元外,第二期货款未及时支付。李先生问,是以执行和解协议重新起诉,还是向法院申请对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说法]

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故李先生不能直接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此外,人民法院就双方争议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具有不容变更的既判力,因此,在法定程序被变更前,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论是不允许被变更的,若李先生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法院将不会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于华某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李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李先生与华某以及施某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将会因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而自动解除。

(张小玲 王 颖)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