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黄浓珍通讯员储锡权)近日,宁波市天普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46.2万元购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指标,使用年限为5年,成为我县首家完成排污权交易的企业。
据了解,宁波市天普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该公司年产1亿件汽车管路系统及密封制品的生产研发基地项目,经核定共需排污指标为二氧化硫9.6吨/年,氮氧化物13.5吨/年。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要求,重点控制区新建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因此,该企业购买了二氧化硫19.2吨/年,氮氧化物27吨/年。而根据市物价局、环保局联合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征收标准为5000元/年·吨,其中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片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高污染工业行业为7500元/年·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征收标准为2000元/年·吨。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排污权许可证有效期一次性缴纳。
据县环保局管理科科长陈成辉介绍,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从2013年1月20日起开始施行,目前,只对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开展,主要是年排放废水1万吨以上或2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或同等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属于化工、制革、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餐饮、医疗、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暂不实施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目前,我县已经开始实施新增排污权的交易,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其排污权应通过交易有偿取得。下一步,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企业在排污总量、行业特征、建设时间等方面的不同,分期分批核定现有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发放排污许可证,并根据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逐步对现有排污单位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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