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次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题,今日将分组审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四年,经营者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不得有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对于《草案》,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给出了他们的审议报告。认为应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价格管控,公开管道燃气运行成本,督促降低运行成本,推行价格听证制度。在修订后的条例中,这些内容或将增加进去。
如停气应及时公告
“在现今的宁波,天然气已成为管道供气的主要方式。”在昨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李谦作了相关说明。他列举了一串数字: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共有管道燃气企业13家,管网总长度4790.74公里,管道燃气用户75.27万户(包括管道天然气用户和管道液化气用户),其中天然气用户为69.85万户,占93%。
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使社会公众对其管理和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草案》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如果因为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应当至少提前二日予以公告。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紧急抢修等原因,也应当通过电视、网络、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媒介及时告知用户。
不得串通或变相涨价
《草案》指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有效期为四年,同时对燃气经营者提出诸多行为规范。
比如,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实施相关服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不得有串通涨价、变相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对于燃气设施的维护,《草案》提出,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物业公用部位的,进户第一个阀门前(含阀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进户第一个阀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居民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居民燃气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一次,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记者 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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