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姆的悉心照料感动,宁波一名老人娶保姆为妻,并决定把自己的遗产都留给保姆。不料,老人去世后,保姆才发现,2个月前,老人已经将财产处理了。因为所得和预期有差距,保姆将老人的子女告上法庭。近日,江东法院审结此案。
赠与遗产娶保姆
汪涓(化名)今年51岁,宁波人,多年前下岗后,她就一直靠给别人做保姆维持生计。她服务细心周到,在业内口碑不错。这期间她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
6年前,汪涓经保姆中介,来到许某家里做保姆。许某当时70岁了,家庭条件很不错,但他丧偶多年,身体也不怎么好,子女又忙于工作,无法经常看望。
在汪涓眼里,家庭富裕的许老伯生活并不怎么如意,至少精神生活很空虚。
在她的照料下,老人的精神好了许多,话也多了起来,两人还产生了感情。
许某被汪涓的照顾所打动,2008年4月,他写下了一份“遗嘱”:“经婚姻挫折的汪涓愿意与年纪相差20多岁的我结为夫妇,照顾我安度晚年,为报答和安置其晚年,我百年之后愿将我的财产(房屋、股权等我的遗产部分)作为汪涓颐养天年之用。”
两个月后,汪涓和许某登记结婚。
百万股权起纷争
许某的年纪大了,身体更是一天不如一天,2011年初因病去世。
汪涓在处理许某遗产时发现,在2010年底,也就是许某去世前2个月,他已将名下价值百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儿子许恒(化名)。
汪涓认为,丈夫早在几年前的“遗嘱”里就写明股权是归她的,许恒应归还这些股权转让款。今年年初,她到法院起诉许恒。
许恒对此却另有说法,“股权转让款,早在转让当时父亲就已经处理完毕,汪涓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无需向她说明,她也没有权利起诉。”
许恒还表示,父亲在去世前十几天,就在医院立了遗嘱,卖了房子,处理了财产。当时他们和汪涓达成了协议,汪涓已经拿到30多万元房款,说明她事前是知道的。否则她何以只起诉股权转让,而丝毫不提房子的事?
但由于许恒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这项证据,且汪涓不同意质证,因此法院对这项证据未予认定。
调解获偿30万元
江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许某出具“遗嘱”时,汪涓和许某还没有结婚,她并不是许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所谓的“遗嘱”,法律行为的性质应是遗赠。
许某死亡后,受遗赠人汪娟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因汪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作已放弃接受遗赠。
况且,在许某生前,股权已经被转让,股权不在许某的遗产范围内。因此,法院驳回了汪涓的诉讼请求。
汪涓不服,提起上诉。经宁波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许恒支付汪涓3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再无纠葛。
■法官说法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首先,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其次,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
通讯员姜栋记者胡珊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