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不见了原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制度,代之以许可制度。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获得燃气经营权,从事燃气经营。昨日上午,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我市燃气行业得到快速发展,至去年底全市管网总长度4790.74公里,管道燃气用户75.27万户。该法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情况,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法规修订草案对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规修订草案同时指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四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鉴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法规修订草案规定了对燃气经营者的禁止性规范和瓶装燃气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性规范,明确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记者龚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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