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2年以来镇海法院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透露,2012年镇海法院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案123件,标的额5.58亿元,与2011年同期59件、标的额0.34亿元相比分别增加108%、1541%。今年1月至6月,受理70件,标的额3.70亿元,比去年同期再增加66.67%、125.61%。
镇海法院副院长郑松介绍说,涉银行业金融案件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特点:分布普遍化与集中化并存,大中小金融机构普遍涉诉,工行、农行发案较多;涉企业案件标的额大,2012年案件中,涉及企业的70起案件总标的额达5.24亿元;企业在金融贷款中大量采用互保联保方式,增大了风险。
法院分析认为,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大幅上升,与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借款人信用危机有直接关系。
白皮书显示,银行股份制改革后,竞争日趋激烈,许多银行把发放贷款的任务和指标纳入考核标准。员工为追求贷款任务达标而竭力招揽客户,引发业务操作中的道德风险,放松了对申请贷款客户的贷款资质及保证人资信状况的审查,一些制度设计因而流于形式,盲目放贷屡见不鲜。
针对一些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镇海法院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和动态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社会融资“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案件防控。对客户经理和基层网点负责人等一线员工,必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避免短期行为,对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
规范和完善信贷合同文本,使文本含义符合法律要求,避免语言歧义或用词失范所导致的理解上的模糊,防止纠纷产生后因证据形式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同时,在办理贷款时,将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财务报表的义务、融资总量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增加实质性融资的通知义务、对外担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义务、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义务等写入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力。
经典案例
否认借款:
信贷合同上的大漏洞
2012年8月24日,镇海某银行与洪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大额借款合同,并以洪某朋友的一套房产作抵押。由于洪某未履行合同约定,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对抵押物可优先受偿。
但此案审理时,洪某竟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称其从未向银行借过款,也从未在借款合同等材料上签名、捺印。这个辩解让银行震惊,同时申请对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捺印作司法鉴定,结果发现,借款合同等材料上的签名、捺印并非洪某本人所为。银行无奈撤诉。
[分析]银行员工为追求贷款任务达标而竭力招揽客户,从而放松对申请贷款客户的贷款资质的审查,对借款是否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未严加审核,他人代签合同时缺乏借款人的授权手续,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
互保联保:
一家缺钱全盘崩溃
镇海某自行车公司、某机电公司与某工业公司是三家关联企业,三企业通过相互担保,向两家银行借款8200万元。去年6月,一家企业贷款到期未能归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三家公司无力承担还款和保证责任,全部倒闭。
[分析]在不少借贷案中,都出现关联企业间相互担保的情况,但对这种风险度极高的担保模式,一些银行都予以默认。实际上,一旦贷款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提供担保的公司必将受到牵连,由于这些企业关联度大,在资金、经营范围上都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极易发生连锁效应,给银行资金的安全埋下严重隐患,银行对此应有防范意识。
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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