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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侵权产品已被处罚,为何再遭起诉索赔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7月20日 09:3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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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7月,慈溪市某公司因生产标有“SVMSVNG”标识的洗衣机559台被当地工商部门查获,并被工商部门以侵犯他人商标权为由处罚款10万元。

  近日,该公司又遭到三星公司的起诉,称其长期生产销售侵犯三星商标的商品,主观故意明显,后果严重,要求法院判令赔偿50万元。

  该案审理时,该公司辩称,其在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就已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洗衣机,而且根据处罚决定缴纳了10万元罚款,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现在三星公司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不公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说法]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慈溪的这家公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是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并非是对被侵权人损失的赔偿。《商标法》同时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是并存的。因此,该公司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向被侵权人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向三星公司赔偿20万元。

  因此,违法经营代价惨重,只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合规生产才是企业发展之计。(陈约丹王 颖)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