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学毕业生入伍后优惠政策
1、提干政策。《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规定,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⑴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⑵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⑶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⑷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半年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⑸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⑹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⑺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符合上述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⑴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⑵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⑶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⑷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⑸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⑹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⑺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2、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
3、选取士官政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优先选取士官、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1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十二、应征公民逃避、拒绝服兵役处罚规定
《兵役法》规定,履行兵役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3~5万元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入伍后拒绝或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不得恢复学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拒不接受征兵任务和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由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