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后,以消费者名义向汽车出租公司索赔28万元,但对方认为要按合同关系赔偿。日前,江东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未系安全带 事故致伤残
据悉,陈某今年50岁,北仑人。今年4月的一个晚上,他打的回家途中,出租车与一辆大型货车追尾相撞,结果陈某多根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事故造成陈某十级伤残。
对此,该出租车所属的汽车出租公司称,当时陈某乘坐的车内有语音提示,让乘客系上安全带,但他没有照做。而事发后,出租车内部完好无损,所以陈某受伤并非因车辆内部挤压,而是没系安全带之故,公司应该减轻责任。
对此,陈某承认未系安全带的事实,但表示对语音提示并不知晓。6月28日,他将该汽车出租公司告上江东法院。
赔偿依据 各执一词
陈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汽车出租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8万元。
而汽车出租公司认为,陈某与他们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应按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按此,公司就不必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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