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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可以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均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可由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所在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也可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记者 胡菲 实习生 徐颖 通讯员 孙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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