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鉴定书并非“一纸定终生”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2005年7月的司法鉴定意见,但是该鉴定意见针对的是当时原告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不能以此确定原告对包括本案签订借款合同在内的贷款行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从借款行为的发生及还款过程看,也未发现原告存在反常态的情况。为此,主张贷款时存在无效民事行为情形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原告代理人拒绝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海曙法院法官补充说,精神分裂症并非一个无法治愈的疾病,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经过治疗恢复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方调查发现,周女士平时生活完全可以自理,还在炒股。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首先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申请确定自己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确定其对于贷款行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再来提出本案的诉讼。
也可通过重新鉴定等方式举证自己对于2010年7月的贷款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直接要求确认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记者 戴巧泽 胡珊 通讯员 李义山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