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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因"霸王条款"被查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举报

广告、声明、凭证可为合同格式条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0日 07:3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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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酒店丢了财物怎么办,办了会员卡后想退卡怎么办,消费者对干洗出来的衣服效果不满意怎么办……这些问题,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然而面对商家自己赋予自己“最终解释权”,或者店堂告示声明“概不负责”,不少消费者都会选择吃“暗亏”。

  事实上,广告、声明、凭证都可为合同格式条款,若存在“霸王条款”均将被依法查处。“违法最高可罚3万元。”工商部门人士提醒。

  就在日前,鄞州高桥工商部门开展的“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再次对“霸王条款”说不。

  “最终解释权”不归商家所有

  由于最近生意不好做,联丰中路上一家以经营烟酒为主的商店老板娘谭女士为了提高营业额,进行店内促销,对于一次性来店里购买红酒满1000元的顾客,赠送高档葡萄酒一瓶,以此类推,多买多送,送完为止,她把促销活动的内容写进宣传单,摆放在柜台上。宣传单上还标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字样。

  “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最终解释权不能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执法人员称。

  “概不负责”不由商家说了算

  同一条街上有一家福来士宾馆,在一楼大厅总台边上悬挂了一个“顾客须知”广告牌,上面标有“如有贵重物品,请放前台寄存,不寄存丢失后果自负,本宾馆概不负责”和“客户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等字样。

  “这个是担心顾客丢失财物而给出的一个‘善意’告示,加了‘宾馆概不负责’这几个字是想让顾客引起对财物寄存的重视。”宾馆工作人员解释称。

  而在距其不远的另一家“泰豪商务酒店”,每张登记单上均标有“请将随身带的贵重物品、现金务必及时(免费)寄存总台,否则失窃由宾客自己负责,与本宾馆无涉”等字样。

  “这都是一厢情愿。法律赋予商家的责任是不能随意免除的,更不能随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商家如果对外宣传‘概不负责’的,已经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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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