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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霸气侧漏” 鄞州高桥三商家受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0日 07: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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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概不负责”……类似的声明相信消费者没少碰到,但这些声明站得住脚吗?近期,位于鄞州高桥镇联丰中路上三户商家就因为合同条款太“霸气”,被高桥工商所查处,并均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样的注解,商家无疑是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本质上这是霸王条款。”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说。

  “最终解释权”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莲桥商贸公司是鄞州高桥联丰中路上一家以经营烟酒为主的商店,由于最近生意不好做,老板娘谭女士为了提高店内营业额,绞尽脑汁,想出来一个促销办法:一次性购买红酒满1000元,赠送高档葡萄酒一瓶,以此类推,多买多送,送完为止。促销宣传单最后赫然写着“备注: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这一行为违反了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工商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后如此表示,并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概不负责”不是经营者说了就算

  在联丰中路上还有一家福来士宾馆,在一楼大厅总台边上悬挂了“顾客须知”,上面明确写着“顾客如有贵重物品,请放前台寄存,不寄存丢失后果自负,本宾馆概不负责”和“客户损坏物品按原价赔偿”等字样。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这已违反相关合同法规。对此,宾馆工作人员解释称:“这只是让顾客引起对财物寄存的重视。”

  与其临近的另一家“泰豪商务酒店”也发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大厅总台桌上摆放着一本“住宿登记单”,每张登记单上均标有“请将随身带的贵重物品、现金务必及时(免费)寄存总台,否则,失窃由宾客自己负责,与本宾馆无涉”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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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