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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挽救婚姻男子写下保证书 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1日 07:3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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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写保证书“工资全部上缴,若违反愿放弃一切财产”,不料妻子较起了真———

  29岁的宁波人李某,两年前经人介绍结识了与她同龄的宁海人王某,两人一见钟情,不到一年便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不少事情隐瞒她。

  王某曾告诉李某自己是教师,但事实上,王某并没有教师资格证,也不是真正的教师,只是在做家教而已。

  另外,王某还一直在透支信用卡,因此李某经常要替他还钱,为此两人多次发生争吵。

  为了挽救婚姻,取得妻子的信任,王某前后写下两份保证书:“今后不再透支信用卡,工资全部上缴,不会有婚外情,如果违反承诺,同意离婚并自愿放弃一切财产。”

  可是,他们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

  今年7月,李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是要求返还婚前个人财产并分割婚后夫妻共同收入。

  于是,李某出示了这份保证书,称王某同意放弃一切财产。

  而王某则辩解称,他是在情绪激动及承受压力的情况下才出具的,为了挽回感情,按照对方的要求书写,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为挽回婚姻所做的承诺,本身带有极大的情绪化,难以证明该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保证内容有损公平,异议成立,故法院不予认定。

  由于王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收入,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决返还王某婚前个人财产。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应视情况对待,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义务系法律所赋予的,民事约定对其无效,比如“若怎么怎么,则同意离婚”,该类保证属于对人身权利的约定,当属无效。

  若是对财产权利的保证,应视具体情况判断该保证是否为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证内容的履行是否有损公平原则等,综合考虑后予以认定。

  记者戴巧泽通讯员宁法均函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