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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判决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 微博转发或侵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21日 07:5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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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安 绘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被认定为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微博上转发原告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赔偿1.5万元。据市中院透露,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企业Getty 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今年6月,华盖公司向市中院起诉,称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基于商业目的,未经其授权,自今年1月起在其新浪官方微博采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要求判令对方赔偿5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同时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10幅摄影作品图片均标有“Getty images”水印,此为Getty Images,Inc.公司署名,其上还明确标注了图片信息和版权申明。法院认为,作为Getty Images,Inc.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原告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被告在其公司微博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涉案微博粉丝量、转发量、相关受众范围等因素,市中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同时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上的侵权摄影作品。

  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

  如今,微博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内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随之产生。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微博用户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以及一些文字作品,如小说、散文等,因为其中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特点,显然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昨天表示,作为一种即时交互平台,微博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微博的每一次转发,其实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如果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出于商业目的,随意转发或者使用他人的微博作品,在理论上存在侵权的可能。但反过来说,如果每次转发微博都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微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如何在微博的传播与著作权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值得认真研究。

  在著作权纠纷中,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重要的判断标准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商业赢利,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就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判断。

  这位法官同时表示,在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著作权的立法明显滞后。针对微博等新兴传播手段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和争议,需从立法层面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使公众在使用微博等工具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合理的预期。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贺磊 马宁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