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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太早、聊天声太大… 晨练噪声天天惊扰睡梦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05日 07:0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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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

  让出幸福感

  紫满

  晨练噪声扰民,不仅宁波有,其他城市也有。

  当事双方,一方追求健身的“快乐权”,一方追求休息的“安静权”。两者都是受到普遍承认的个人权利,自然各有申张的理由。要是晨练场地与居民区的间隔足够大,晨练者和休息者当然可以互不干扰,各自主张自己的权利相安无事。但现实是,这样理想合意的空间距离,在绝大多数城市里并不存在。在多数情况下,晨练者与休息者都处在同一个社区里,有时两个群体之间的距离只有几步之遥,晨练的音乐声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登堂入室,抵达酣睡者的耳边。

  “快乐权”与“安静权”的矛盾和冲突由此而起。常识告诉我们,个人权利都是有边界、受到一定限制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快乐权”还是“安静权”当然都不是绝对的。从权利的形态上来说,由于晨练者“快乐权”的获得,需要通过一种积极的行为方能实现,而居民的“安静权”则属于消极的自由,它是一种不需要任何积极行为就能实现的静态权利,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晨练者的“快乐权”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一思路,在法律规定中得到了清晰体现,中外概莫能外。前阵子媒体曾有报道,纽约华人王女士因为练舞时发出的噪声扰民而被邻居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有关部门也对《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于噪声扰民现象的处置措施。而我市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也早已对此类噪声扰民问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规定》第二十三条就明确指出,对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法理的角度,公园晨练的“快乐权”与附近居民的“安静权”发生冲突时,谁该“让路”,是非立断。不过,对于和谐的邻里关系建设而言,法律的刚性调整终究显得太过刚性和冷冰冰。或许,我们可以寻求更加适当的办法。其实,晨练者主张“快乐权”也好,其他居民申张“安静权”也罢,其实都是人们重视生活质量,希望有个良好的人居环境的结果,都是人们追求幸福感的一种努力。生活在社区的居民,其幸福感不仅在于自我权利得到合理的申张,也来自于和谐的人际关系,来自于自己与社区其他成员的良性互动。

  以此观照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当事双方采取“设身处地”的代入思维,解决起来难度也不是很大:晨练者设身处地地替周边居民着想,特别是替那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上学的孩子和下夜班急需休息的人们着想,稍稍调低一些音量,放轻自己的脚步,休息居民也尽量尊重一下晨练者的权利,稍稍牺牲一点休息时的舒适感。互谅互让的结果,必然充满着和谐和温馨,而在狭小的空间内,个人也必将从与他人的良性互动中获得来自群体的幸福感。

  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并不意味着自身权利受到挤压;互谅互让,不是权利的损失,而是一种更大的收获,这种收获就是幸福感。当事的诸君,可有兴趣试试?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