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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开道摩托撞死三人 新郎被判决承担百万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11日 07:0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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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陈某所开摩托车的所有人林某也表示自己无责任。林某说自己是开车辆修理店的,陈某没有经他同意就来店里把他的车子开走了,自己当时并不知情。

  帮着徐某张罗摩托车的郑某表示自己也无责任。郑某说,摩托车队本身不是一个组织,他也不是组织者,四人都是因为朋友结婚去凑热闹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新郎承担主要责任,赔125万元

  2012年5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事故中,陈某对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第二次事故与案外人江某承担同等责任。陈某、郑某系在为徐某无偿帮工,且徐某亦未明确拒绝,故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徐某对第一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徐某对第二次事故也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其所有人林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陈某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某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

  陈某因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冯筏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