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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霸王条款”欺人 象山首创示范“取件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17日 07:2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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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在洗涤中造成拉链、装饰品等损坏的,不在本店赔偿范围”;“如对洗涤结果有异议的,请当面提出,离柜不认”……近日,象山推出全市首个洗涤行业“取件单”示范格式文本,通过规范洗衣店“取件单”上的合同文本,破除洗涤行业“霸王条款”。

  近年来,我市工商部门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普遍存在,其中洗涤行业是“重灾区”之一。象山工商分局从今年5月起,广泛收集全县洗涤行业正在使用的格式条款,发现“取件超过一星期,如有灰尘不办理重洗,超过一月作无主处理”,“本凭据(取件单)如遗失,挂失前被他人用凭据取走,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比比皆是,取件单上的条款,有不少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并没有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不过经营者也有怨言:有些消费者将衣服洗完后没能及时取回,把门店当仓库。

  “这就需要用公平公正的合同,来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象山工商分局针对当前使用的格式条款,在充分征求广大消费者、经营户意见和建议后,依法制订出我市首个洗涤行业“取件单”示范格式文本,并于本月起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

  记者发现,示范取件单上不见了经营者“概不负责”这样的字样,要求经营者必须做到认真听取顾客对洗、染、烫衣物的具体要求,对顾客提出或询问的问题应作出真实答复;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品和附件、明确保管责任;衣物洗涤(染)应达到洗涤质量标准,并符合与顾客事先约定的要求;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洗染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等八项基本义务。

  而消费者在送洗衣物时,也应做到自行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有特殊洗涤要求的衣物,提前向经营者告知等。另外,对于当前不少洗衣店7天保管期,示范取件单将其延长至15天,超过15天取件,经营者可按日收取保管费,费用每件0.5元/日。(记者张燕 通讯员庞锦绣 杨俊峰)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