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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的债主找上门 当初借7万如今要还42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27日 10:1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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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闻网讯(通讯员 黄宇)十余年前的债主找上门来,已经离婚的二人是否还应共同承担债务?妻子称当年离婚时曾约定债务均由男方归还,她是否真的能够脱得了关系?

王某今年已经68岁了,17年前,他和胡某还是邻居。胡某希望能够借钱做点小生意,王某欣然应允。两人签了张借条,约定借款7万元,月息三分,但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之后,王某上门给钱,胡某正好外出了,他就把钱给了胡某的妻子张某。一段时间后,王某外出打拼,这一走,就是十几年,其间几乎没有回来过。

十年前,胡某和妻子张某离婚。两人约定,孩子归张某抚养,胡某无需承担抚养费,但全部债务由其归还。王某得知后,联系上胡某催讨欠款,胡某口头答应要还,但实际上也就象征性的给了几百元钱当利息,此后再无动静。

如今,王某年纪大了,告老还乡,又想起这笔拖欠了十几年的陈年烂帐,便将胡某和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归还本金7万元及十余年来按照借条所约定的利息共计约42万元。

得知自己被诉,胡某的第一反应居然是躲起来。张某多次给他打电话,他却百般推脱,不愿出庭。直到张某表示,两人的孩子马上要办婚礼了,这若是王某要债要到了婚礼上,孩子面上也无光。胡某这才勉强答应。

庭上,张某称当初借钱时自己并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尽管借款发生在两人未离婚时,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何况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全部债务由胡某一人负担,债务理应与己无关。胡某则答辩称,由于王某常年在外,两人离婚时的约定也并未考虑到这笔债务,且当时约定的利息过高,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应享有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也就是说,借条并未过期。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虽不知用途却曾经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负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后,还可以按照两人离婚协议的约定,向胡某追偿。

关于利息,90年代银行利率较高,借款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约11%,所以约定的月息三分并未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该予以保护。但自1998年起,利率下调,利息最多只能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胡某和张某归还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约35万元。

编辑: 郭静